浦钛业”或“公司”)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职责公司(以下简称“南京钛白”)已收到法院第一次开庭传票。
近来,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、诉讼费交款通知书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南通金碧晨”)股权转让胶葛,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。因金浦东裕没有依照法定期限实行,南通金碧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实行请求,在实行过程中南通金碧晨以为金浦东裕股东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、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职责公司、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未到位,故又提出追加上述股东为被实行人的请求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(2023)苏0106执异213号实行裁决书,
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实行人,对本院(2022)苏01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款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当
还款职责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,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实行贰言之诉。
期后赢利的影响尚存不确认性。公司将依据后续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,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。